誰不可以從事留遊學服務業

留遊學服務業者應依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並載明營業項目為「JA05010留、遊學服務業」,俾利消費者得查詢留遊學服務業者之基本資料,以維護其消費權益。

雖依政府現行法令規定,留遊學服務業除公司登記外,並不須特別申請許可,但以下機構代辦留遊學業務,仍然會受到限制。

 

旅行社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留遊學業務非屬旅行業業務內容,所以旅行社不得辦理留遊學業務。

 

補習班

短期補習班的相關法規多由各縣市政府機關規定,以台北市為例,根據「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補習班屬教學單位,應行授課並具固定班址,故不適合辦理留遊學業務。

 

基金會

基金會即為財團法人,財團法人之業務不應以營利為目的。財團法人相關的法規以台北市為例,根據「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財團法人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者,主管機關不應發予設立許可,即便發予許可,事後亦可撤銷,所以基金會也不適合經辦留遊學業務。

公私立學校

1.依84年11月29日臺(84)文059171號函明定,公私立學校依法均屬非營利機構,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之業務,所以公私立學校不得以營利目的從事留學業務。然而,公私立學校基於對校內學生之教學目的及計畫,而使校內學生確有實習需要時,公私立學校即非以營業為目的,例外得辦理留遊學諮詢輔導業務。

2.相關罰則:

(1)私立學校:私立學校如未遵守主管機關監督之上開命令,教育部可依民法第33條第1項處以罰款。此外,私立學校若經糾正並限期改善後,屆期不改善者,教育部得依民法34條廢止該學校財團法人之許可。

(2)公立學校:教師或學校職員有上開違法情事,屬於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項之「違法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而得予懲戒。至於懲戒之輕重以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與第10條為其依據。

外國政府在我國之辦事處

公司法第371條規定外國公司若在其本國沒有設立登記營業,不得在我國申請分公司認許,即不可在我國境內營業。外國政府在我國之辦事處既沒有在其本國設立登記營業,也不能在我國申請分公司之認許,就不可能在我國境內營業,並不適合辦理留遊學業務。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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